“三十年的老同学啊,我当你是兄弟,你却把我当猎物?” 内蒙古呼和浩特的赵女士怎么也没想到,一次信任之旅竟成了噩梦开端。(来源:红星新闻)
2024年4月,赵女士与相识三十多年的男同学王某结伴游玩郑州。出于对老同学人品的信任,也为省点开销,她接受了王某的安排,夜宿其出租屋。谁知这一住,住出了大麻烦。
当晚,王某就对赵女士伸出了“咸猪手”——强行搂抱、强吻,污言秽语更是不断。赵女士震惊又愤怒!次日,王某发信息道歉,但轻飘飘的“对不起”怎能抚平伤害?
更令人窒息的操作还在后面。4月25日晚,赵女士打电话斥责王某,这通长达1小时16分钟的电话被全程录音,成为日后法庭上的关键证据!
录音里,王某彻底撕下伪装,满嘴跑火车都是“两性话题”:“要办了你”、“让你看看什么叫人面兽心”……赤裸裸的性暗示竟达32次之多! 赵女士则明确拒绝23次,“滚”、“你不能老这么说”等呵斥贯穿始终。
王某事后道歉,但面对赵女士持续的质问,他干脆玩起了消失。伤害却在赵女士心里扎了根。5个月后,医院一纸诊断如同重锤——“精神障碍”,需系统治疗。
展开剩余62%悲愤交加的赵女士将王某告上法庭,要求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。王某却倒打一耙,辩称赵女士是“因出游花费不满而讹诈”,甚至拿录音中赵女士的“笑声”说事,质疑“真被骚扰还能聊那么久?”
法院判决一锤定音:
1. 铁证如山! 录音清晰显示王某持续进行违背赵女士意愿的、带有性暗示的言语挑逗(32次),赵女士多次明确拒绝(23次)。这完全符合《民法典》第1010条对“性骚扰”的界定——以言语、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、不受欢迎的侵害。“性骚扰”绝不仅限于肢体接触!
2. 荒谬逻辑被驳斥! 法院明确指出:不能以受害人的反应(如录音中的笑声)来反推骚扰行为的正当性。受害人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因紧张、尴尬或试图缓和局面而表现出与内心真实感受不符的反应,这绝不等于“同意”或“未被侵害”。
3. 精神损害实锤! 医院的诊断证明(精神障碍)与侵害事件存在时间关联和逻辑联系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83条,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,侵权人必须赔偿。
一审法院判令王某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。双方均不服上诉。二审法院最终改判:王某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!
事情报道后,网友们议论纷纷:
“判得好!熟人作案最可恨!2万都少了,这种心理阴影一辈子好不了!录音太关键了!姐妹们都学学,关键时刻保留证据!凭什么质疑受害者反应?难道被骚扰必须哭才算?”
“30年同学?女方为啥敢住男方家?心也太大了…录音里还能笑?这关系有点迷啊…2万赔偿依据是啥?精神损害鉴定标准明确吗?”
“这案子给所有人敲警钟!《民法典》1010条真不是摆设!管住嘴和手!”
信任,不该成为被伤害的理由;同学情谊,更不是逾越法律边界的遮羞布! 王某最终为自己的龌龊言行付出了2万元的法律代价,但这能否真正弥补对赵女士造成的深重伤害?
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你如何看待这起“熟人作案”的性骚扰案件?2万元赔偿能否起到足够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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